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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资深离婚代理律师 鑫霆

更新时间:2020-06-08 11:19:48 浏览次数:275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琶洲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新裕大厦25楼25A室
夫妻一方私自出卖共同财产,合同有效吗?送给小三的财产,可以索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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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例1:

男子王林(化名)与小丽(化名)结婚。2016年夏天,经朋友介绍,王林与阳新女子小倩(化名)相识。通过微信聊天,2017年5月份王林和小倩见面吃饭,7月开始,两人开始保持情人关系。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8个月内,王林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小倩32笔资金,共计140余万元。事发后,小丽得知实情,和丈夫大吵一架后,并委托律师将小倩告上法庭。小丽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倩,侵害了她的财产权,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小倩依法应当返还财产,并支付利息。

庭审期间,小倩一方辩称,140余万元为佣金报酬及欠款。自己并不知王林已经结婚,因此她与王林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小倩还表示,她与王林的金钱往来不属于王林对她的赠与,而是属于王林应支付给她的佣金报酬,以及归还给她的欠款,因而不应返还,更不存在利息一说。小倩还向法官出示了王林给他打的数十万元金额的“欠条”和数十万元金额的“佣金协议”。除去“欠条”及“佣金协议”之外,小倩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王林的金钱往来是佣金报酬以及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王林未经原告小丽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共有财产140余万元赠与被告小倩,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小倩所得财产140余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对于小倩称小丽与王林系夫妻关系其并不知情,其与王林不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辩解,因王林与小倩发生婚外情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且该事实的成立并不以小倩是否知晓王林与小丽有无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另外,小倩辩称与王林的金钱往来不属于赠与而是佣金报酬以及偿还欠款,因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王林与被告小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小倩在判决生效后20天内返还原告小丽赠与款140余万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利息。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律师】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案件,代拟夫妻离婚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首席律师邹律师,执业27年,经验丰富,赢得众多当事人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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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薛某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很快同居并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为生活方便,薛某决定在玄武区购置房产一处,为贷款方便,以刘某名义申请贷款。2011年1月,王某出资10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30万元购得玄武区一处房产。2011年4月,薛与刘结婚。因薛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1年8月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薛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刘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刘某应当返还100万元。刘某则认为这是薛某的感情付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
  
对于这种婚前财产纠纷,离婚时如何解决?

此类案件的关键是产权证上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产权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刘某以个人名义买的(即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

如果薛某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其所付款项,前提条件是产权证上没名字的薛某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要回所付款项。在颜律师指导下,薛某整理了相关材料提交法庭。后法院认为,100万元数额巨大,薛、刘婚姻存续期间太短,难以认定双方有特别深厚的感情,男方不至于赠送女方100万元。综合考量下,法院认定首付款归薛某个人所有,刘某应该返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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