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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房产纠纷官司厉害的律师房产案件诉讼仲裁胜率高

更新时间:2019-03-22 09:54:45 浏览次数:112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昌岗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已办理各类房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千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将一般律师认为不可能办的案件或者不可能胜诉的案件办成,案件胜诉比例相当高。其较强的业务能力,敏捷严谨的思维方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企业及个人客户的好评!
法律知识:一、未约定有效期的合同期限
首先,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这是合同产生效力的起点,即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

其次,关于合同失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一旦生效,便约束双方,契约必须信守。

法律如对合同效力期限有特别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出该限制。如《合同法》第214条和第232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另外,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失效。

因此,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则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任意约定期限。若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视为无限期合同,合同将无限期地约束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未约定有效期的合同解除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其解除方式无非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无法协议解除的,在具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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