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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事经理在单位里是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等人事管理工作的,可是在一家跨国家具公司,公司所有员工都签了劳动合同,唯独人事经理晓宏没有签。当公司提出与晓宏解除劳动合同时,晓宏却以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赔近百万元。近日,黄浦区法院驳回了晓宏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
2008年2月,晓宏通过猎头进入一家跨国家具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雇佣期限至2011年2月。根据协议约定,晓宏的劳动报酬为税前年薪人民币45万元,公司每年分12个月平均支付。
此后,晓宏就开始在上海负责这家跨国公司在华的人力资源工作。到了2009年7月,休完产假本该回单位上班的晓宏却收到了公司发给她的电子邮件,被告知单位已单方面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对此,晓宏并不认可,她始终认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后,晓宏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近100万元的索赔要求。晓宏称,自己曾向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向总部请示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没有签,而仅仅是通过口头和电子邮件的形式约定劳动报酬的事宜。因此,公司应该支付自2008年2月至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被告:规范员工劳动合同是原告的职责
庭审中,家具公司称解除与晓宏的劳动关系是因为其在哺乳期结束后反复提交病假,公司认为病假是虚假的,故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还表示双方之间有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晓宏是在以担任人事总监的便利向公司索取巨额赔偿。
家具公司称,晓宏应聘时由于当时公司的营业执照尚未取得,所以晓宏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与英国公司总部的全球人事总监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协议中,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且此后有关约定均已得到全面、忠实的实际履行,因此这份协议应当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高薪聘请晓宏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提高人事管理水平,规范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交给晓宏,晓宏也曾在年度考评时汇报称已完成任务,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包括晓宏在内的所有员工均已签署劳动合同。
法院:公司并无不签合同的恶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宏作为家具公司享有高薪的人事经理,其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而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是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晓宏理应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其中也当然包括其自己劳动合同的签订。家具公司也有理由相信,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已签订,因此公司并无不与晓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据此,法院对晓宏提出的双倍工资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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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
4、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5、因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6、竞业禁止纠纷
7、因工资加班费、相关福利补贴、节假日休息引发的劳动纠纷
8、代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9、与劳务派遣相关劳动合同与工伤赔偿纠纷;
10、代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员工虚拟股纠纷;
11、代理职业病、工伤、劳动能力等纠纷;
12、代理员工非因工伤死亡赔偿主张;
13、其他劳动纠纷法律服务与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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