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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看守所盗窃罪刑事辩护律师盗窃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9-05-28 20:14:15 浏览次数:116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小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15099983407,戴允丝律师,大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在刑事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为您普及刑事辩护部分法律知识:

一、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由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由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由具体办案部门负责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二、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18、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经过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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