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劳动纠纷法律工作经验,本律师团队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均有突出表现,精通谈判技巧;熟知整个法律诉讼过程,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并具有的庭辩能力。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劳动纠纷的数量急剧增长,劳动争议已经成为企业经常遇到的难题。据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超过70%,劳动纠纷的发生给企业带了极大的损失。企业因为劳动纠纷败诉,其损失不仅仅是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承担仲裁行为的相关费用,还有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等费用,而且还有一项更重要的损失,即:企业因为败诉必然会在社会、客户、企业内部等范围内形成一定程度的反响,企业形象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结合自身经验,归纳出十种企业败诉的常见原因,请各企业对号入座,查漏补缺,避免法律风险。
一、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雇员工,不需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可以避免法律责任,所以都不愿意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几乎百之百的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
三、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四、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
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所以,当员工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企业告上劳动仲裁庭时,企业大多主张其辞退是因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然而,当仲裁员要求企业出示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时,企业却什么也拿不出来,因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造成这种囧境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未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从而也就无法证明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了。
五、规章制度未公示
很多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经过公示方能对员工生效。当企业援引该未公示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在劳动纠纷中就会因为该规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认可。
六、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
七、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
八、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可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法条还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是适用的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不满足这个前提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同理,当时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
企业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常常因为员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当面送达给员工时被拒收,就没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员工送达并保留送达的证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意思表示要送达才发生效力,所以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当企业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时,只要员工否认收到了该决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即会因为该决定没有送达而不予认可。
同理,其他的法律文件如没有送达员工,同样不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可。
十、滥用解除权
在现实活动中,很多企业常常为以如“与企业发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业文化”等一些自以为很合理的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依然认为自己的决定合理合法。事实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严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是非法的,这种解除行为,当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不利后果。
知名劳动纠纷律师团队,专业成功代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纠纷、恢复劳动关系纠纷、工资加班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竞业禁止纠纷、五险一金纠纷、工伤(职业病)赔偿等等。
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帮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从而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权益,主要包括:企业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企业劳动人事用工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建立健全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企业保密制度和竞业禁止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定,起草、审查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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