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离婚案件婚前办理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如何处理?
广州
[切换城市]

离婚案件婚前办理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0-08-26 11:34:40 浏览次数:213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
婚前办理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如何处理?

23年经验邹主任律师:13822188271,【微信号:2396684142】,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律服务范围
1、法律咨询: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法律咨询
2、代理撰写离婚起诉书、答辨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等
3、律师见证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4、代理离婚调解及谈判工作,代理非诉讼协议离婚
5、专业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调查、婚外情证据调查
6、代理国内离婚诉讼
7、代理涉外离婚诉讼的案件
8、代理离婚后财产重新分割案件
9、代理离婚引起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10、代理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同居关系诉讼案件
11、子女探视权纠纷
12、代理遗产继承家庭析产案件
13、迫索赡养费扶养费诉讼案件
14、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案件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邹强主任律师 (总部首席律师 高级合伙人 硕士 经济师 税务师 会计师) ,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研究生部,获法学硕士,执业经验丰富。复合型、专家型、实战型律师,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理众多各式各类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系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23年经验邹主任律师:13822188271,【微信号:239668414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广州总部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4年04月16日
UID:123460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