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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商誉侵权纠纷律师 公司名誉被侵犯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9-06-09 21:49:39 浏览次数:1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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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xintinglvsuo,戴允丝律师是擅长侵权纠纷官司的律师,在侵权法律有较高造诣,代理过的大量案件均取得较好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党员,从事法律近10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严谨细致、对当事人负责。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乙公司作为《XX之星》增强版软件的设计、生产者,当其产品声誉受到损害时,其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侵权者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的XX杀毒软件对乙公司的《XX之星》增强版软件误报有程序事实成立,且甲公司也已承认;因技术上的问题使甲公司的XX杀毒软件存在质量缺陷,进而造成对乙公司《XX之星》增强版软件的误报;发生误报后,乙公司确实有用户对乙公司《XX之星》增强版软件要求并已实际退货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甲公司的产品缺陷给乙公司的产品和乙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甲公司知道其XX杀毒软件对乙公司《XX之星》增强版软件发生误报后,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是,其有质量缺陷的XX杀毒软件仍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此行为导致对乙公司商誉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对前述甲公司明知其XX杀毒软件对乙公司的《XX之星》增强版软件出现误报的侵权事实,甲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乙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甲公司通过媒体《XX之星》增强版软件有程序,但甲公司的XX杀毒软件系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应当在同等范围内对乙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害影响。原审法院根据甲公司产品缺陷使乙公司造成损失的过错程度及乙公司的实际损失酌定赔偿数额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查证清楚,对证据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正确,确定甲公司赔偿数额和影响范围符合《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平合理原则,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甲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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