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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商品房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6-13 11:24:09 浏览次数:118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 戴允丝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官司的律师,代理上百起房产案件均取得很好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擅长一手房产交易纠纷、房产合同违约纠纷、二手楼房产买卖纠纷、宅基地、小产权房纠纷律师、一房二卖纠纷、无权代理房产合同纠纷等等。

戴律师是重点大学法院院校毕业,党员,从事法律10年,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大厦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戴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是根据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加以修改,在以后房屋买卖过程中,不与买受人协商,直接并且重复使用的合同。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约定办证违约金的较高限额明显属于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根据公平原则,该条款有效并不合适。违约金按较高限额来计算,则会导致无论在之后多长时间履行将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义务,对开发商来说都将是一样的违约责任,不利于督促被告尽快履行义务;违约金兼具惩罚性、损害补偿性,然而业主长时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自己所能得到的违约金是固定的,而自己的损害的持续扩大也无法获得赔偿,由此来看对原告极为不公平,明显违背了合同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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