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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之当庭宣判的有关对策探讨

更新时间:2015-01-23 15:50:29 浏览次数:24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后天河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 信源大厦三层
一、当庭宣判的意义和作用:
1、实现司法公正。
当庭宣判要求即审即判,使审与判都公开化,减少了以往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地获悉判决的结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时间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2、提高司法效率。
当庭宣判减少了一些诉讼环节和程序,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不必整日奔波于法院,减少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而人民法院也因此缩短了审理周期,节约了审判资源,使久拖不决案件从时间上不可能,杜绝了超审限案件的发生,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当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
1、当事人不理解,对当庭宣判有抵触。
案件开庭后,法官当庭宣判,有些当事人误认为庭审是“走过场”、“做形式”,判决结果是早已内定了的,导致有些当事人对当庭宣判不理解,对法官有抵触情绪。
2、当事人不支持,对当庭宣判有阻碍。
有些当事人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弱,不答辩、不举证或者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导致法官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根本无法当庭宣判。
3、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 庭宣判所依赖的是法官对庭审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正确认定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几个小时内“断生死,评是非”,它要求法 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当庭认证、当庭评理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所 出示的证据中寻找证据的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去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理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法官缺乏实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宣判。
4、法官对当庭宣判持消极和观望的态度。
有 的法官认为,当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审理案件搞了当庭宣判,得不偿失,没有任何好处,不如不搞;有的法官也认为,当庭 宣判和定期宣判都是法定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庭宣判率的规定也是灵活的,不是硬指标,不搞当庭宣判也没有哪样影响;有的法 官还认为,当庭宣判风险大,败诉方可能误解为事先已作出了判决,情绪激动,个别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有过激的言行,搞了当庭宣判怕矛盾激化,怕自己承担不起责 任。
三、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
1、切实提高法官素质,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实力。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 务能力,对提高当庭宣判率至关重要。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切实提高法官素质:一是培养法官的思想品德修养,要求法官遵守《人民共和国法官职 业道德基本准则》,恪守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的法官职业道德;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 平,要求法官树立良好的学风,参加法学理论培训,自觉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新理念、新观点;三是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锤 炼驾驭庭审、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2、赋予法官裁判职责,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压力。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关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中指出:“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后,合议庭和独任庭依职责迳行对 案件作出裁判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应当依法签发诉讼文书。”要求法官既审又判,赋予法官当庭宣判的职责,同时规定切实可行的当庭宣判率,并用错案责任追 究制度来约束,法官认识到不搞当庭宣判不行,当庭宣判率低了也不行,搞错了更不行,既可以增强法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又能够促使法官精研法理,钻研审判, 促使法官自觉为提高当庭宣判率而不懈努力。
3、尽快落实激励机制,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考察江 西、福建法院工作时指出:“审判长选上后,工作量增加了,任务加重了,责任增大了,应该有优厚的条件。”并且谈到:“可以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付出越 多,得到的报酬就越高。”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一 种激励机制并落到实处。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考虑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是审判业绩的考核,将当庭宣判率作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是法官等 级的晋升和法官职务的任命,应当从优;
三是特殊津贴的享受,应当落到实处,使法官为当庭宣判付出的司法智慧和勇气有所值。以此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增强法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让法官当庭宣判有动力。
4、健全职务保障体系,使法官当庭宣判有保障。
一是严厉打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完善法警值庭制度,重大案件由法警值庭,保证法官人身安全;
三是建立职务意外伤害保险,免除法官后顾之忧;四是健全当庭宣判 预案制度,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当事先做好预案,防止引发当事人与法官的冲突。
5、充分做好庭前准备,使法官当庭宣判有前提。

庭前准备是否充分对于当庭宣判举足轻重。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实施,将开庭前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交由专门机构负责,对于当庭宣判来说,就有了充分的前提和基 础。在庭前准备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 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并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依法调查收集。在开庭审理前,法官还应认真审 核诉讼材料,确定争议焦点,拟写法庭审理提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开庭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6、认真开展诉讼指导,使法官当庭宣判有基础。
当庭宣判需要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在举证时限内积极举证,在开庭时真实陈述、认真质证、充分辩论。法院应当加强对当庭宣判的宣传,让当 事人充分了解、支持当庭宣判。法院应当加强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在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时,除了 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还应当以举证责任为重点,指导当事人在庭前如何收集证据,在庭审中对证据如何进行质证,如何进行辩论,提高群众参与 诉讼的能力。
后应当指出,当庭宣判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当庭宣判终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因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有通过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不需要再次开庭完全可以当庭宣判时,才能依法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基本上做到了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当庭陈述),有证质在法庭(当庭质证),有理辩在法庭(当庭辩论)。 但人民法院在当庭认证、当庭评理、当庭宣判方面还做得不够,这又集中表现在当庭宣判率还不高,从而引起当事人对开庭结束后不能当即得到判决结果颇有微辞。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 率。”拙文拟对当庭宣判的意义和作用、当庭宣判率偏低的原因及提高当庭宣判率的对策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对提高当庭宣判率有所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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