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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从上述规定来看,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审理时间还可以延长,且延长的时间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所以很多当事人才会觉得法院打官司太慢了,但这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