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集体土地后建厂房,被征收后建筑物补偿款归谁?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先看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约定建筑物的补偿归谁就归谁。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则谁建的归谁。
判z决书节选:
《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二章第z一条、第三章第z一条约定出租方出租标的物位于增某村官田顶的地块,由承租方在使用期内自行建设经营。《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六章第z一条约定“在合同期间,该土地如国家需要征用,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但国家补偿的业务经营损失属乙方所有,补偿的土地地皮费属甲方。”某服装公司承租使用该地块后按其经营需要在涉案土地投资建设了厂房、办公楼、宿舍楼,而新塘镇政府针对涉案土地建筑物征收而向某服装公司所补偿的款项应属于某服装公司经营损失范围。退一步讲,若地上建筑的征收补偿款不属于某服装公司的经营损失范围,在《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就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未明确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参照《z高人民z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实际投资人某服装公司所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集体土地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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