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五)、对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足的;
(六)、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包括一审和二审),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七)、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果认为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审判的,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八)、公安机关对于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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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取保候审的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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