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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擅长企业名誉权官司律师 网络侵权纠纷咨询

更新时间:2019-07-09 17:37:41 浏览次数:184次
区域: 广州 > 番禺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网络侵权被起诉后否认是自己发的文章可行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要看证据,如确实是被盗用发布的文章,需提供证据。现在各大平台注册都需要手机认证,而手机号码又基本都是实名认证的,向平台申请就能查出注册人的身份信息。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收到传票后,自己提管辖权异议并在里面陈述是自己在住处发的侵权文章,后面委托律师后律师又否认是被告所发,前后陈述矛盾导致被告和其代理律师都收到了法院的训诫处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文章的撰写和发表问题。1.林某在“今日头条”平台实名注册并运营的为“奇某游戏”,而涉案文章均通过“今日头条”平台的“奇某游戏”发表;2.林某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涉案文章为其在住所撰写后上传于网络空间,即林某自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上传于网络空间。虽然林某随后又否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和发表,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之前的自认;3.林某陈述其可正常登录在“今日头条”平台的“奇某游戏”并查看内的相关文章,因此,林某应对该内的文章清楚和了解;4.通过“奇某游戏”发表的涉案文章数量多达17篇、文章发表时间跨度达一个多月,如该被盗用,林某作为该的注册及运营者,应当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但林某在本案起诉前一直未发现及采取有效措施,令人存疑;5.林某对涉案文章的撰写和发表问题在一审诉讼中前后陈述不一致,对为何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自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上传于网络空间,未能作合理解释;6.林某主张发表涉案文章的IP地址在四川省,但未能举证证明。况且,涉案文章是在网络平台发表,林某已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自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上传于网络空间,因此,林某通过什么方式在何处将涉案文章上传于网络空间,并不影响对其发表涉案文章的认定。林某以涉案文章的上传、传播行为不可能由其实施为由,主张涉案文章并非由其撰写、发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各类侵权纠纷案件,如侵犯个人名誉权纠纷案、侵犯企业名誉权纠纷案、侵犯隐私权纠纷案、商业诋毁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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