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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集资房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7-10 18:00:21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体育中心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购买单位集资房后无法办证如何起诉过户?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首先要起诉合同相对方履行过户义务,其次过户的前提是房屋能够过户且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如下面这个案件,学校和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原告与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原告起诉学校和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学校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不承担合同义务,另外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且尚未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终驳回了原告诉请。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岑某要求华农大、华某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岑某明确其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华农大名下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华某公司与华农大合作建设,岑某根据华某公司发出的《收款通知》支付购房款等,据此不能认定岑某直接向华农大购买涉案房屋。
第二,岑某与华农大确认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签订合同,岑某确认是基于华某公司的通知向华农大支付部分房款,据此岑某向华农大支付部分购房款不能证明双方就涉案房屋已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依据华农大与华某公司于1995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华农大与华某公司之间就涉案房屋所属的房地产项目形成了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关系,从华农大与华某公司2000年4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来看,华农大作为合建方的义务是协助华某公司办理房产证,而并不直接对岑某等购房人取得产权证承担义务,华农大的合同相对方是华某公司,华农大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由主张不承担协助岑某的办证义务,合理有据,予以采纳,岑某主张华农大向其承担办证义务缺乏理据。
第四,涉案房屋并未大确权至华某公司名下,岑某诉请要求华某公司协助其办证亦事实不能履行。
第五,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复函中“涉案房屋未按单元办理转移登记,暂无查封、抵押信息;经调阅上述初始登记档案,无《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涉案房屋如需办理转移登记,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证明(按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除外)等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材料,且购房人应当符合我市限购政策的规定”等内容来看,目前亦无依据显示符合复函中“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证明”的情形。
综上所述,因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华农大名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岑某与华农大就涉案房屋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岑某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华农大、华某公司将涉案房屋直接过户至岑某名下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因此对岑某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岑某可另循法律途径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本案对此不予调处。判决驳回岑某的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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