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看到证据法在中国充分发挥功能而面临的困难,当然,看到现实困难并不是固步自封,取消改革,更不是保守和守旧,也不是认为“现实的就是合理的”或者提倡什么“相对合理主义”。在中国法官整体素质需要提高,司法不独立,程序公正的理念没有树立的情况下,证据制度功能的发挥是受到限制的。但是,我们还也应意识到,审判委员会、审批制、法院行政化等不合理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毕竟我们不能指望只依赖证据规则就能保持司法公正,可以说,科学的证据制度是确保公正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立法设计在经过司法实践检验之后,接着就可以对制定的刑事证据规则进行反思,提出改进的对策。任何良好制度的形成都一个反复的起草过程,不可能期望短期内就能提出佳的改革举措,我国的证据立法更多要考虑诉讼制度的特性。例如,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是法治国家的经验,但我们要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基于中国刑事司法对被告人保护的特殊不足,被告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那么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就不宜规定太宽,否则会导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更大侵犯。同时,良好的制度也得落实,制度文明就是“以规则的方式使人们的欲望、行为、事件获得适当安置的生存方式和文化现象”,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善的法律在实践中获得普遍的遵循,刑事证据规则要在个案中实现,形成人们办案的传统和习惯,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地变成制度化。
总之,“司法制度只要符合本国国情,没有好坏优劣之分”。 刑事证据制度的形成是一项长时期的系统工程,学者们在起草刑事证据立法时不能仅依赖国外的经验,尤其要考虑中国的特殊情况,具有基本的问题意识,注重解决中国式的问题,经过起草、试点、验证到再设计、试点、验证的反复过程,才能形成一套科学的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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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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