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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之关于行为犯的侵害程度

更新时间:2015-03-24 15:36:58 浏览次数:12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 信源大厦三层
行为犯的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取决于行为本身的程度。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罪为例,根据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成立罪,必须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刑法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即是犯罪结果,是行为直接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它是成立罪的数额起点。由于结果犯中危害结果体现行为对合法权益侵害的程度,因此,刑法第153条对罪的量刑规定主要取决于作为危害结果的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如货物、物品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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