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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之护理费

更新时间:2015-03-25 11:34:01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 信源大厦三层
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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