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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财产赠与小三合法吗 如何追回律师

更新时间:2019-08-05 12:17:17 浏览次数:216次
区域: 广州 > 东山 > 五羊新村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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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婚姻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盛先生和安女士相恋已久,2014年1月5日盛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向安女士成功求婚,并将一份已经签名的《赠与协议》交给安女士。双方很快登记结婚,住进该套房屋内。后来,盛先生和安女士产生矛盾想离婚,但是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可以反悔吗?
律师提醒:高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例中的盛先生只是和安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所以,盛先生可以撤销对安女士的赠与。
当事人之间发生房屋赠与时,一定要进行产权登记。如果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情况,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就代表没有完成赠与,那么房屋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产权登记对于保护受赠人的财产权利的意义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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