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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后买家不支付货款如何处理 广州买卖合同律师

更新时间:2019-08-09 13:48:05 浏览次数:122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广园路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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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方交货后对方拒付款如何处理

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此案的承办法官在原、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运用生活经验、社会经验和逻辑推理,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对案件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黄山**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实业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交易时双方均不签订书面合同,一般先由被告根据所需货物通知原告送货,再由原告凭原料进库数额开具发货单交被告方签字,并确定价格,待被告给付货款时,原告凭发货单和增值税发票滚动结算。

2005年1月10日、13日,原告依惯例分两次向被告运送二甘醇等两批货物,总计货款260538元。被告公司的姚某在发货单核价栏内签字。事后,当原告向被告提出结算这两批货款时,被告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结算。

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咋办

庭审时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由姚某签字的发货单、此前与被告交易时原料进库单、结算收据等证据,证明在以前的买卖中,不光是保管员签字,也有姚某的签字,只要是被告方工作人员的签字都可作为结算的凭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并不以有无书面合同为的标志,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也能表明合同的成立。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进库单,但有被告工作人员认可的记载全部货物的发货单,从双方交易习惯看,被告工作人员签字是基于收到货物时所为。姚某也曾在发货单签过字,只要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就表明货物已交付,以往的结算过程已得到证实。法院遂依据交易习惯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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