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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惠州商品房买卖开发商违约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5-04-22 21:00:36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东山环市东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广州知名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延期取得房产证,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1、在购房了商品房后,很多购房者在一两年后都无法取得房产证,并且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3、如果你所购商品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没有在上述期限取得房产证,你可以与周围的邻居通过集体维权的方式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并要求开发商按购房款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的确定提出下列观点
     
  购房人买房,不仅是要取得房屋的使用权,主要还要取得所有权,即获得产权证书。当开放商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该如何处理?

  开发商交付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是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占有并且能够使用;

  第二、是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即办理或协助办理权属证书。

  所以,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导致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否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是否以买受人举证证实实际损失为前提的问题,在《司法解释》颁布前是有争议的,尤其是开发商对被判决支付违约金意见很大。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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