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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第二十一条 【调解方式】
离婚案件的调解,不公开进行。
家事调解员主持调解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程序、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家事调解员应当加强对婚姻关系的修复和维护,通过劝导、说服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和好或者理性解决纠纷。
家事调解员调解的纠纷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可以邀请该第三人参与调解。
家事调解员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当事人的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和有关单位协助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安排家事调查员、从事心理疏导的专业人员协助调解。
家事调解员在调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其他秘密,不得向与审理案件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
第二十二条 【诉讼前调解】
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委派家事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应当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进行。
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第二十三条 【诉讼中调解】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对审查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离婚案件,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径行调解。
诉讼中调解的期限为30日。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准予撤诉或者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十四条 【申请撤诉】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作确认。
当事人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确认调解协议】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
(二)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其他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当事人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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