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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白云区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8-26 22:58:56 浏览次数:319次
区域: 广州 > 广州周边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许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房产房屋买卖专业律师,专注房产土地买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房产继承、离婚房产分割、起诉离婚房产增值计算、房屋纠纷调解谈判领域。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许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法律观点】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关于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就是新问题之一。预约与本约都是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合同是否已经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为依据为认定标准。若名为预约,但已具备完备的本约条款,应当认定为本约,促成合同按当事人意思产生效力。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引,对此做出了5条清晰的解读: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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