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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对出资方损失应如何赔偿?
律师说法: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在房屋已建成情况下,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相应赔偿。
案情简介:1990年,黄某提供宅基地,商贸公司提供资金,双方签订建房联营合同。2010年,20年合营期届满,双方发生矛盾。商贸公司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返还财产。
法院认为:①商贸公司与黄某所签建房联营合同无效。
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3.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本案中,商贸公司在与黄某签订建房联营合同时,明知该土地系农村宅基地,双方仍签订建房联营合同并实际履行,故双方均应承担相等责任。同时考虑到本案商贸公司投资建房成本及房屋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判决黄某向商贸公司支付补偿款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