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大化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广州合伙人出资不足还可以按协议分红吗?
我与夏某等四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其中夏某和我按协议应分别出资机器6台,但到约定的出资期限时,他只出资5台机器。为了不影响开工生产,我在按约定出资后又出资购买了一台机器,现在企业生产状况良好,要进行结算分红。他有权按协议的出资额要求增加利润分成吗?
律师解答: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此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下列方式进行:一是按出资方式履行义务;二是按出资数额履行义务;三是按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出资数额的确定实行的是实缴方式,即以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具体到杨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如果杨先生为夏某垫款购买机器,且约定夏某归还,那么夏某实际上是借款缴足了出资比例,并未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杨先生当时购买一台机器并未要求夏某还款,就应视为杨先生增加了出资数额,这种实际出资数额就视为杨先生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按照规定,就应按杨先生实缴的出资额增加利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