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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快速会见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22 21:53:02 浏览次数:126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大化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侦查机关在场人员不应干预,也不得对其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律师正当会见。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监管场所和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侦查人员有权建议律师纠正,律师不采纳的,在场的侦查人员可中止会见。
律师会见时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件;不得将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机等无线通信设备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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