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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离婚抚养费纠纷代理律师抚养权婚姻律师

更新时间:2019-08-27 00:45:19 浏览次数:14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法学与工商管理双专业本科学士。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经验,执业以来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杨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同时兼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大化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杨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维权时机。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案例】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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