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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某甲和王某系夫妻,李某乙是二人的儿子。李某乙和张某是夫妻。2016年6月,张某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卖给张某,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7月,李某乙去世。李某甲将王某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和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将房屋返还给原告。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驳回李某甲全部诉求。
李某甲诉称,涉案房屋是其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诱骗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张某也并未给付王某合同约定的房款,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王某称涉案房屋是自己的,李某甲让自己去签字,但自己并不知道是房屋过户。张某称涉案房屋本来就是其和丈夫在2004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只是借名,双方关于借名登记有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的法律物权能够正确地反映事实物权的权利状态,即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一致。但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能存在的登记错误、原因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化、当事人真实意思保留等,实践中亦会出现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不一致的情形,存在大量不具有登记的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该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无需彰显物权公示公信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查明取得物权之原因法律关系基础上,依据充分有效证据给予事实物权以保护,以重新确定法律物权层面上的真正权利归属。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名协议可以认定张某和李某乙系涉案房屋事实上的物权人,二人借用王某名义进行登记。张某与王某通过买卖形式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不损害李某甲的利益,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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