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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刑事律师 25年经验刑事辩护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06 22:16:15 浏览次数:128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东山环市东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邹强律师 26年团队经验, 有问题请咨询13416318024、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310496811有问题可免费咨询,主任律师,多次受南方日报,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等采访。中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   我们会竭尽全力帮您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为您分忧解难

一、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和《追诉标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
    2.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主要是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
    4.个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5.单位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6.假冒人用商标的或者他人的;
    7.即使行为人所获利益数额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8.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定义为,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总价值,包括制造、存储、运输、售卖侵权产品所涉及的价值。行为人已经售出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行为人的标价或者根据已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数来计算。侵权产品还未标价或者没有查清其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补充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规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而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之后,高法院将其又解释为“获利数额”。由于两高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出现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产生混乱。1997年刑法实施后,其中也没有明确“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标准。因此,“违法所得数额”的明确具有认定犯罪,给予司法实践以统一指导的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首先,如果将其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后的全部收入,那么势必与“销售金额”相混淆。其次,也不能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等同,否则会架空法律对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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