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事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大化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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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婚前买房的分割情况,分以下两种:
1、小王在婚前通过全款买了房子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小王的婚前财产,不可分割。
2、小王婚前通过贷款的方式买下了房子,并且在婚前还清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这样的房产与上面同理,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
但是,如果小王婚前没有将房贷还清,在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的话,那么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人离婚,共同还钱那部分的房产增值将补偿给小王的妻子(丈夫)。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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