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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擅长打借名买房对方不同意过户官司的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07 23:32:41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房产杨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如签订有借名买房协议,可以在自身符合购房资格时起诉要求过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女是否涉讼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出资人,代男应否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刘女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了其与涉讼房屋及1004房原业主签订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其与代男签订的《协议书》、付款凭证。
首先,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为426万元,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支付的首期楼款287万元加上《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139万元之和相等,上述证据可证实刘女提交的两份《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代男与涉讼房屋原业主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价105万元少于《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139万元,明显该买卖合同并非真实履行的合同,因此代男关于其是实际购买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代男对刘女一审期间提交的付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该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刘女向涉讼房屋原业主支付了首期款287万元并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139万元房款。虽然按揭贷款的还款是代男的,但刘女提交证据证明每月供楼款及提前还贷的金额均来源于刘女,代男无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按揭贷款,故代男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再次,刘女与代男所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刘女与代男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该房不视为对代男的赠与,代男不得主张房屋所有权等。代男确认《协议书》尾部签名、指模系其本人所为,且无证据证明《协议书》存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代男应受该《协议书》约束。至于代男主张《协议书》已失效的问题,《协议书》并未约定该协议签订一年后失效,且代男并非实际购买人、并无实际付款,刘女与代男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并不因超过一年期限而转变为赠与等其他关系,故代男以《协议书》已失效为由提出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认可。现刘女已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其诉请要求清理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使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一致,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代男协助刘女将涉讼房屋过户至刘女名下理据充分。在涉讼房屋未实际过户至刘女名下前,刘女要求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请,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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