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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子女抚养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07 23:39:54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婚姻家事/继承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离婚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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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与王某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我起诉离婚,起诉时我已经怀孕6个月,经法院调解,我与王某离婚,我把孩子打掉,王某补偿我2万元,离婚后我反悔,生下一女孩,随我姓,王某以我违反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我姓为由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孩子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抚养费?
答:
  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你当时怀孕6个月,双方虽然协商约定你做liu产,但你在离婚后生育一女孩,并随你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你违反了离婚时的调解协议以及孩子随你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是错误的,孩子是可以向王某要求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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