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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由于转租合同是以承租人存在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同终止等原因失效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租赁权,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直接约束了转租合同的期限。
由此可见,商铺的使用者在签订转租合同时,应查明原商铺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签订转租合同。如果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属于无效,作为次承租人的商铺使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不过,如果因为转租人的原因导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要求转租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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