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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刑法绑架罪怎么认定怎么可以判得轻知名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09 15:46:13 浏览次数:131次
区域: 广州 > 荔湾 > 流花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绑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可从犯罪构成两阶层体系分析,先分析客观要件,再到主观要件,即先进行事实判断,在进行价值评价。

  1、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使用、胁迫或者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1) 一般认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者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处理。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包括、胁迫、或者实力控制等行为。如对于缺乏或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没有使用、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轻微达不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第3款专门明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2、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3、绑架罪的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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