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保险罪刑事辩护律师 天河刑事律师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保险罪刑事辩护律师 天河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09 16:34:59 浏览次数:130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林和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保险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为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某项财产或其相关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行为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以虚假的保险标的进行空头投保,以骗取保险金。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原因及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范围,是据以确定保险人应否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者或然性,这是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存在基础。
处罚:
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个人犯保险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戴律师为您普及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5月28日
UID:605368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