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因贷款政策变化解除购房合同需要赔偿吗
以贷款方式买房,终却无法申请到银行的贷款,购房者能否就此退房?
去年3月,名下已经有一套房的王女士投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王女士申请银行贷款期间,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规定,王女士购买的“二套房”无法办理银行按揭。
王女士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并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及其付款违约金。
法院查明,王女士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还签了一项补充协议,其中的一项条款成为决定事情走向的关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如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25天内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并支付给出卖人的,或按揭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买受人应在七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承担付款的违约责任。”
调控政策能否预见成关键点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一条规定提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法院认为,自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非无法预见。补充合同恰恰是预见到这种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约定的,王女士在签合同时无异议,说明案件不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要件。于是,法院判决王女士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支付开发商购房余款及付款违约金。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广州花都区擅长打房产买卖官司律师a解除购房合同咨询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2天前
11月24日
11月23日
11月22日
11月21日
11月20日
11月19日
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