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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信用卡罪刑事律师拘留看守所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9-09-09 21:18:41 浏览次数:114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团队,许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570980701,Q Q:1127365324。广州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面向广东地区提供刑事法律咨询,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无罪辩护、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上诉改判。欢迎咨询。
专注于经济领域的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件案件取得了取保候审、不予逮捕、不予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有效辩护效果。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专注于研究无罪辩护、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上诉改判。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1、对人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如果不法分子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到商场购物时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费,或者到银行的柜台利用信用卡对工作人员进行等行为,这些都是属于用信用卡进行的行为,其整个过程符合信用卡罪的行为模式,属于《刑法》百九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信用卡罪。
  信用卡罪主要行为可总结归纳为以下4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的;
  (4)恶意透支的行为。
  2、对机器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
  但如果不法分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对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进行取款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盗窃罪。
  虽然其表面上与行为无异,但本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行为有一个行为模式的,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接着对方基于该行为而引起了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后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导致对方失去了自己的财物,在整个过程中人是有意识的,也是在被骗的情况下自愿处分了财物,但银行自助柜员机(ATM机)是无意识的机器而已。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用卡对机器进行的行为是属于盗窃罪的。
  但也有例外,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助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银行自助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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