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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离婚时一方不知情的借款时夫妻共同债务吗

更新时间:2019-09-10 14:01:09 浏览次数:79次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新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案情介绍
  夫妻俩办了一家公司,为了公司的运转,妻子从娘家借了三四十万现金,其中一部分转账,2万元是现金,现在夫妻闹离婚后,家中借来的现金是谁的债务?

  王女士与丈夫离婚之前,曾从自己的父母家中借来三四十万资金,用于夫妻所在公司。借款的一大部分是从她父母的账户中直接转到公司账户,只有2万元是其父母直接支付的现金。但离婚时财产分割,法院对于现金部分未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提出,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只认可转账部分,而不认可现金?另外,关于财产分割比例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评析:

  天河区法院认为,首先要弄清楚公司出具的收据是否注明是其父母的款项。其次要看现金在转借过程中,是否有借条等相关证明,是否有取款记录等构成相关的证据链。若是有完整的证据链,即使是出借的现金,法院也应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会适当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或经济较为困难的一方。若是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大体相当,适当地照顾女方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所说的适当照顾,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会照顾。比如说,在住房问题上若是已经照顾女方,在现金等其他方面的分割时可能不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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