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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律师 劳动仲裁诉讼工伤认定复议诉讼 胜率高

更新时间:2019-09-12 09:07:49 浏览次数:1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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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有独特的办案风格和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庭审应变能力强,思维敏捷。本着“信誉、质量为本、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理念,奉行强烈的团队精神,精诚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劳动律师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工伤认定举例说明
  2013年5月,原告陆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向被告B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向陆某所在的A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A公司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陆某事发时在别厂上班,并不是在A公司上班。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双方。陆某认为自己已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材料,现在只因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就中止工伤认定不合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分歧】
  针对本案被告是否有权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机关无权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因为《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明确说“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认定机关有权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是仲裁部门的职权,不是工伤认定部门的职权,工伤认定机关不能越权。
  法律专家认为,对此问题不应一概而论,应注意划分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以决定工伤认定机关是否应中止工伤认定。
  【评析】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启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中止认定程序,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定后,再启动对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时存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争议但又不同意申请仲裁的情况,此时,应注意划分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
  合理划分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可以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工伤赔偿程序包括劳动关系确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诉讼乃至执行很多环节,完整走下来可能要花费很长时间。如果将一些简单的一般行政人员都能够判断的劳动关系都推向仲裁和诉讼程序将极大拉长受伤职工寻求救济的时间,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理划分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应注重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设定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般程序,如果要求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解决所有的劳动关系确定问题,将架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法律程序,不利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总之,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认定受伤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但不意味着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对所有的劳动关系作出认定。工伤认定机关认定劳动关系应基于一般行政人员的认知常识进行判断,如果基于一般认知常识可以判断,则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继而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如果基于一般认知常识不能判断,则应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机关此时只能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相关法律关系明确后再作认定。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的劳动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二、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三、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仲裁与诉讼;依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委托人权益
四、劳动争议纠纷谈判和调处;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五、协助指导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集体合同审查;
六、建立、修改和审查劳动合同;企业员工手册;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劳动管理制度;企业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为劳动者或者顾问单位出具律师函会有相应优惠)
八、提供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十、企业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提供解决方案;
十一、工资单、工资表的制定;辞退通知的设计;
十二、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十三、为企业提供特别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十四、为企业应对劳动监察申诉;
十五、其他有关劳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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