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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保险罪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法律咨询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12 20:13:59 浏览次数:216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解放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律师,党员,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专职律师,在刑事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代理、减刑缓刑辩护等事宜,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对于刑事案件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重要的是争分夺秒,及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要再为卷入刑事诉讼而烦扰,积极行动才是对您家人、朋友大的帮助!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保险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为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某项财产或其相关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行为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以虚假的保险标的进行空头投保,以骗取保险金。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原因及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范围,是据以确定保险人应否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3、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在保险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者或然性,这是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存在基础。
处罚:
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个人犯保险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一、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由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由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由具体办案部门负责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二、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18、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经过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公诉部门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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