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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律师 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9-12 21:30:06 浏览次数:1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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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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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李某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在保险公司拒赔,称原告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给付表一》之列,被告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律师解答:《给付表一》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一概而论。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已将该《给付表一》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则该《给付表一》依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被保险人《给付表一》的内容,则该《给付表一》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由如下: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对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已告知投保人,则免责条款有效;如果没有告知,免责条款则无效。故关于《给付表一》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一概而论。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已将该《给付表一》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则该《给付表一》依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告知被保险人《给付表一》的内容,则该《给付表一》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已将《给付表一》的内容告知被保险人,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有否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第二,有否证据证明投保人已经知晓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告知内容;第三,现有证据能否推定保险人已告知或投保人已知晓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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