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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婚姻家庭诉讼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12 23:49:51 浏览次数:116次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佛山专业的婚姻家事/继承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离婚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16层。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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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同意加名但未加,算个人房产还是共同房产?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某花园小区910室内。910室系张某婚前2008年购买,登记于张某名下。婚后,黄某与张某至某市公证处对其二人签名的《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进行了公证,主要内容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我们因结婚的原因,需将2008年12月抵押给贵行的房产910室,申请如下事项发生,变更登记:张某自愿增加黄某作为上述房产的共有人……张某和黄某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我们就以上事项变更的登记是完全合法和自愿的……。”2014年年底,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主张910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910室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本案中该房屋为婚前个人房产还是共同房产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实际系向贷款银行所出具的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虽然申请书中有张某自愿增加黄某为房屋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但该申请书并非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形式。且事后双方均未将该申请书向贷款银行提交,910室房屋产权未在房产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故仅凭该申请书不足以认定双方对于家庭财产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由于910室房屋存在银行贷款,黄某与张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由张某对黄某进行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具体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婚后增值情况,酌定张某补偿黄某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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