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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擅长离婚诉讼代理律师 还贷中的房产分离婚时可分

更新时间:2019-09-14 23:56:33 浏览次数:1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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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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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为您普及婚姻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举例说明:一套房屋总价100万元,增值到240万元,由一方出资按揭并登记在一方名下(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登记)。依照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应补偿的增值数额=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现值÷总房款)÷2计算。假设有两种情况:

  (1)首付50万元,贷款50万,利息40万元,共同还贷20万元,则应补偿的增值数额=共同还贷部分20万元×(房产的现值240万元÷总房款140万元)÷2,非产权方可获得补偿共计约17万元。

  (2)如果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利息60万元。婚后共同偿还按揭50万元,则应补偿的增值数额=共同还贷部分50万元×(房产的现值240万元÷总房款160万元)÷2,非产权方可获得补偿共计约37.5万元。

  此外,若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另一方在婚前已帮助其出资首付款或还贷,这部分款项为产权人对配偶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应归还已还贷款数中配偶的还款数额,并依据增值率合理补偿。对这部分款项产生的增值补偿,一般相当于双方发生借贷关系后基于本金的利息补偿。

  由于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导致女方实际上在离婚时大多难以获得房屋产权,此时女方往往处于中年,改嫁组成家庭的难度较大,又要抚养小孩,职业发展与收入可能也已过了黄金期。在处理房产增值比例补偿时,还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可以从照顾女方的原则出发适当多分。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电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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