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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打官司广州知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9-15 19:27:58 浏览次数:131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业务,凭借着较强的判断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庭审效果,维护客户大的经济利益,得到了同行及客户的普遍尊重和信赖。
法律知识: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合同法》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二、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服务范围主要包括:1 商品房买卖纠纷 2 二手房买卖纠纷 3 商铺买卖纠纷 4写字楼买卖纠纷5 公寓买卖纠纷6 厂房仓库买卖纠纷7房产租赁纠纷(包括:房屋、写字楼、公寓、商铺、厂房等租赁纠纷) 8房产物业管理 9 涉及房产买卖 租赁等相关业务合同的制定和审查、房产买卖全程法律服务10 离婚房产纠纷11 房屋继承及家庭共有房屋分家析产 12 借名买房纠纷 13其它涉及房产业务的相关咨询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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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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