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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打打货物运输合同协议货款纠纷案件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15 23:36:51 浏览次数:106次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埔岗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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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
咨询:我前段时间卖了批货给一个客户,合同约定由我代办托运,我将货物交给货运公司后过了2天,得知运输车辆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全部损毁了。现在买家以没收到货不愿付货款,说我还没有交货,请问我可以起诉他支付货款吗?
律师解答:你可以起诉买家支付货款,因为货物已交付,风险已转移,货物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家承担。《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以交给买受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5条还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标的物需运输才能交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起,即视为其履行了交付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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