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离婚处理律师广州荔湾离婚咨询
广州
[切换城市]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离婚处理律师广州荔湾离婚咨询

更新时间:2019-09-16 23:36:53 浏览次数:120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工业大道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所得等所得,以及由这些收入购置的各种动产、不动产;小至一砖一瓦,大至房产储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该财产的处理需要双方一起,双方都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一件财产的处置都是经过夫妻双方商讨了的,有传言:一方擅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要求判决处理无效,这是真的吗?

张某的妻子在张某重病急需钱进行的时候自己做主将房子略微低于市场价卖给了一个朋友;张某在好以后,不仅自己没有房子住,还看着原来的房产涨了近一倍,一时计上心头称自己对变卖房产一无所知,因此该房屋买卖无效。这样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夫妻中单独一方或其他非产权所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则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也就是说,夫妻中一人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说法是不全面的;能要求返还的财产必须是第三人的不当得利,善意且合理的财产处置是有效的。

当一方有婚外第三者时,其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以各种形式给付给第三者,就是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这时,第三者获得的财产属于是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也就是说,自身权益严重受损的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一方交付(或赠与)给婚外恋第三者的财产,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外;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方也可以要求判决转移行为(低价出售或赠与等)无效,也就是说可以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广州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9年08月25日
UID:636275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