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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离婚官司专业律师 天河区打赢离婚争财产官司律

更新时间:2019-09-22 21:46:30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珠江新城/跑马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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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比较大的情形:

1、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关于孩子抚养,法院一般会考虑这些因素: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额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许。协议不成或不予准许的,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父母离婚时候,双方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子女以生活、教育情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父亲或母亲支付抚养费用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例给出了指引。

案例: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被告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同意不负担抚养费用。

受理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被告无生育能力。2009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原告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2010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原告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原告怀孕,于2012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故判决:1、准予原 、被告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3、被告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3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4、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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