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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股权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广州公司股东以非现金方式出资,哪些情况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1)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享有处分权的权利人追认股东的出资行为,或者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能用其他财产代替该出资财产的,可以认定股东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2)股东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合理的期间内不能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且经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可以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该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应认定其未履行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股东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该股东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未补正的,可以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未经评估的,按照未经评估的非货币财产处理方式来认定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股东的出资义务一旦被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则意味着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