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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擅长组织容留卖淫罪缓刑辩护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20 23:46:30 浏览次数:105次
区域: 广州 > 白云 > 同和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法定刑过高、幅度过大
  从《刑法》第359 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容留他人卖淫罪一般情节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此规定存在分档过粗的缺陷。而在法定刑内如何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选择恰当的刑罚,《刑法》未作明确规定,刑罚适用标准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基本相同的容留他人卖淫犯罪事实在不同的法院之间判处的刑罚差异较大。另外,对比其他犯罪的基本犯法定刑,容留卖淫罪的法定刑有过高之嫌。
  2、何为“情节严重”未予明确
  《刑法》对第359条第1款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节严重”没有作具体描述,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了法定量刑标准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执法不统一的现象。目前,多个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但仍然容易出现司法适用的混乱局面。
  3、据以量刑的标准过于单调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容留卖淫罪追诉条件不仅限于容留卖淫的人次,还包括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及被容留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等情况,因此在对容留卖淫罪进行量刑时不应仅将卖淫人次作为量刑的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将卖淫人次作为审判标准的情况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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