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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领结婚证生下子女女方能得抚养权抚养费律师

更新时间:2019-09-24 16:45:32 浏览次数:103次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婚姻家事/继承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专业律师,专业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离婚财产案件/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问、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后,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问、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专业离婚律师,法z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问、解除非z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z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问、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z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z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z院不予支持。
问、男方起诉解除非z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z院仍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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