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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妨害公务罪刑事辩护律师妨害公务怎么判

更新时间:2019-09-25 21:58:11 浏览次数:121次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小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邹强律师 26年经验, 有问题请咨询13416318024、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310496811有问题可免费咨询,主任律师,多次受南方日报,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等采访。中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   我们会竭尽全力帮您   为您分忧解难

1、股东股权转让包括那些权利的转让?

答: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比如:

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股东优先认购权;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公司重整申请权;

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2、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吗?

答:不能。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3、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

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终确定。



4、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答:不能。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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